§ 2. 基督贖罪之內在價值
第一點在於,基督的工作具有「滿足」(satisfaction)的性質,因為它滿足並回應了神律法與公義對罪人的一切要求。律法不再定那些信基督之人的罪。然而,那些不被神無限聖潔且嚴厲的律法所定罪的人,便有權享有神的團契與恩惠。對他們而言,再無定罪。因此,基督的工作並非僅僅是為了取代律法的執行,亦非神在主權的憐憫中認為可以接受的替代方案,以代替罪人本該承擔的責任。基督的工作具有內在價值,使其成為完美的滿足,以致公義再無其他要求。這正如國家罪犯的案例:如果罪犯承受了法律規定為其罪行所設的刑罰,他便不再受定罪之責。對於該罪行,法律不能再公正地要求進一步的懲罰。這就是所謂基督贖罪的「完美性」。它憑藉其自身的內在價值,完美地滿足了公義的要求。當聖經與神學著作將基督的工作比作「償還債務」時,所要闡明的正是這一點。當債務被完全償還時,債權人便不再有任何索求。
如前所述,基督贖罪的這種完美性,並非源於祂在種類或程度上承受了罪人本該承受的刑罰,而主要是源於祂位格的無限尊榮。祂不僅僅是人,而是神人二性合於一身。因此,祂的順服與受苦,乃是一位神聖位格的順服與受苦。這並不意味著——正如古代教會的「聖父受苦說」(Patripassians)以及現代某些作者所假設的那樣——神性本身受了苦。拉丁教會、路德宗與改革宗皆一致否認此觀點。《第二瑞士信條》(Second Helvetic Confession)指出:「我們絕不教導基督的神性受了苦。」《協同信條》(Form of Concord)亦教導同樣的道理,並引用路德的話說,我們的救主若要受苦,就必須成為人,「因為神在其本性中是不會死的。然而,當神與人合一於一個位格時,我們便正確且真實地說:神死了,這指的是那與神合為一體、即同一位格的人死了。」這正是使徒在希伯來書 2:14 所教導的:那位身為神的兒子、創造天地、用祂權能的命令托住萬有、且永恆不變者,取了我們的本性(血肉之體),為要藉著死,敗壞那掌死權的,就是魔鬼。基督只有一個位格,卻有兩個截然不同的本性,因此,凡能歸於其中任何一個本性的,皆能歸於該位格。對一個人身體的侮辱,就是對他本人的侮辱。若此原則不正確,那麼釘死基督的罪,與不義地殺害一個普通人相比,就沒有什麼更嚴重的了。然而,上述原則在聖經中被清楚地承認,因此聖經作者毫不猶豫地說,神用祂的血買贖了教會,且榮耀的主被釘在十字架上。因此,諸如 Dei mors(神之死)、Dei sanguis(神之血)、Dei passio(神之受苦)等表達方式,皆具有聖經與教會傳統的認可。由此可知,基督的贖罪具有永恆神子之順服與受苦所應有的一切價值,祂的義(無論是主動的還是被動的)具有無限的功德。這正是使徒在希伯來書 9:13-14 中清楚教導的:「若公牛和山羊的血……尚且叫人成聖,身體潔淨,何況基督藉著永遠的靈,將自己無瑕無疵獻給神,祂的血豈不更能洗淨你們的心,除去你們的死行,使你們事奉那永生神嗎?」基督祭物的卓越功效,由此被歸因於祂位格那無限卓越的尊榮。
基督贖罪的完美性必然導致一個結果:它取代了且使其他一切為罪所作的「滿足」成為不可能。蒙稱義的信徒所受的苦難並非刑罰,因為它們並非旨在滿足公義。它們是管教,旨在造就受苦者、建立教會並榮耀神。在這一點上,所有新教教會皆達成共識。
羅馬天主教的贖罪教義
羅馬天主教徒一方面極力推崇基督贖罪的內在價值,另一方面卻限制了其應用。曾幾何時,拉丁教會普遍持有一種教義,認為基督的工作僅能赦免受洗前所犯的罪。至於受洗後所犯的罪,則認為要麼是不可赦免的,要麼必須由罪人自己進行補贖。這種認為基督的贖罪僅對受洗前所犯之罪有效的觀點,已被許多理性主義者所採納,例如布雷特施奈德(Bretschneider)。他說:「基督的祭物對基督徒後來的罪無效,它只在受洗時對罪人有益。」更令人驚訝的是,儘管艾蒙斯博士(Dr. Emmons)是一位清教徒,卻也持幾乎相同的觀點。他說,我們從基督那裡得到的唯一益處就是罪得赦免。這是在我們相信時賜予的。此後,我們受獎賞或懲罰,不僅是根據我們的行為,更是因為我們的行為。由於「受洗後之罪不可赦免」的教義已被視為異端而遭摒棄,羅馬天主教神學家便採納了一種理論,即基督的贖罪僅能免除永死的刑罰,而將罪人留置於必須為其過犯承受暫時性懲罰,或為其進行補贖的境地。羅馬天主教的補贖教義源於對早期教會對「背道者」(lapsed)所施加之懲罰的曲解。那些懲罰原是對教會所作的滿足;亦即,它們旨在向教會證明犯罪者悔改的誠意。當這些懲罰被視為對神公義的滿足時,神學家們便被迫採取一種理論,以調和教會實踐與基督無限功德之贖罪教義之間的矛盾。該理論認為,基督的贖罪儘管功德無限,但其目的僅在於確保永死的免除。暫時性的懲罰以及死後煉獄的痛苦,仍需作為罪的補贖而承受,並由教會裁量。此處並非詳盡討論此議題之處。僅需指出:(1) 若如聖經所教導,每一項罪在今生與來世都當受神的忿怒與咒詛,那麼罪人要為其最小的罪作出滿足是絕對不可能的。他所獻上作為赦免基礎的,本身就需要被赦免。這一點顯而易見,以至於羅馬天主教徒修改了他們的理論,實際上等於摧毀了它,因為他們教導說,悔改者所作的補贖,唯有因著基督的緣故才被接納。但若果真如此,那麼基督的贖罪就是全備的,並不限於僅僅消除永死的刑罰。(2) 在聖經中,基督的工作被稱為洗淨「一切」罪。其他一切祭物與補贖都被稱為完全無效,即便一個人為了靈魂的罪獻上自己身體的果子也是如此。(3) 使徒說,信基督的人在「一切事上」都稱義了。他們不在定罪之下。沒有人能控告他們。他們與神相和。(4) 這種補充性補贖的教義貶損了基督,破壞了信徒的平安,使信徒陷入奴隸般的狀態,並將其救恩置於神職人員手中。(5) 若基督是我們唯一的祭司,祂的工作就是唯一的贖罪方式。其他一切補贖都是不必要的,且每一種補贖都是不可能的。